制度建设

关于建筑(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1999-06-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基建工作行为,保证建筑(维修)工程质量,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新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维修工程的施工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条 院成立建筑(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筑(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及工程使用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具体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组织力量按照省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考察应标单位;负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直接邀请3个以上具备应标条件的单位投标。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应标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研究确定应标单位。经研究确定的应标单位方可领取招标文件。对应标单位送达的标书,在开标前一律严格密封,交档案室保管。

第七条 应标单位送达标书时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应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应标单位标书在规定期限内全部送达后,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力量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认真审核标底。按规定需备案的,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标底编制和备案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定标前泄露标底。标底密封后,交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开标前,要及时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具体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和邀请校外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邀请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评标会议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采取评分法或评议法进行。采取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依据评分细则,认真评标打分,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采取评议法评标的,由领导小组直接依据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确定中标单位。评标标准和程序按有关法规执行或由学校研究制订。

第十一条 我院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建筑法规。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正常工作;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正常工作的宴请;不准收受贿赂、回扣或向投标单位索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为违纪,应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建筑(维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院纪委、监察处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