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关于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0-10-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根据国家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徽农师院关于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现结合我院物资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购置计划编制

(一)全院物资(设备)按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基建、后勤服务、图书和其它等类。各类物资的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按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1、教学物资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实验中心)负责审核编制。

2、行政物资购置计划由各行政部门申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审核编制。

3、科研、产业及教学基地物资购置计划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编制。

4、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包括预制构件)和主材计划,由总务处(基建房产办公室)编制。建筑材料价格实行购置价格签证制度,由国资办审批或编制购置价格表,作为基建决算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5、后勤服务物资购置计划由总务处负责审核编制。

6、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审核编制。

7、其它:因教学、训练等需要,为学生批量购置的教材、服装、学习用具等一次性总价值在20000元以上,应由牵头单位提前40天提出购置计划,报国资办实行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发放。

(二)年度物资购置计划申报及审核编制工作均应在3月底前完成。基建工程所需的物资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单项工程编制,在使用前两个月申报。国资办在四月初汇总各单位购置计划,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进行论证。

(三)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报采购计划,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采购计划,不受时间限制;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必须在采购前一个月上报计划;超过5000元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进行直接采购,但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四)物资购置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部门自有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需纳入学校当年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统一管理。

二、计划审批程存

各类物资购置计划(申请表样附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用途、性能、规格、型号等基本要求,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归类后经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由国资办编制购置执行计划,纳入学校当年综合财务计划。

三、计划执行

采购工作采取招标、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采购工作实施程序是:国资办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汇总、归类,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能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如下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国资办推荐2-3个厂(商)家。

2、国资办根据推荐的厂(商)家,进一步了解情况,联系厂家,组织考察,进行市场调研,调查厂家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报请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国资办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国资办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具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需经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查。未签合同或未经审查的,院财务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一律不予付款。货到以后,国资办组织使用单位、实验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严格按合同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二)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批量大或单件价值较大的大宗物品(价值量在5万元以上的),由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由组长亲自带队或指派人员带队,国资办、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

2、对批量小或总价值在5万元以内、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国资办和使用单位(或其它人员,两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三)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由国资办集中批量采购,验收入库后由使用单位领用。对个别单位专用的,价值较低的(总价在2000元以内的)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办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四、采购纪律

(一)采购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设备)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使用部门要积极协助国资办做好物资采购工作,不得擅自接触厂(商)家,以防影响商务谈判。未经国资办审核和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部门自行组织的购置行为,国资办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处不得办理借款、报销。

(三)采购人员一律不准私自收受回扣,否则按受贿行为处理。对有损于学校利益和形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