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关于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时间:2005-09-16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干部和教职工的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干部、教师、职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第二条 除接待外宾、港澳台同胞和学校批准的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含节假日下午有会议)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教师不准课前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抓好落实。对执行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