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安徽科技学院服务性及返还性收入管理办法

时间:2007-05-08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加大财务统管力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各单位面向校内外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级考试、科技咨询与服务、场地出租、招标以及利用实验室、校园网等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返还性收入是指学校下拨各单位的学生活动费、奖励资金、商务活动中的返利等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服务性收入、返还性收入由财务处集中分户管理(学费收缴中按1%奖励给学生班级的部分,由学生班级领取),统一核算。各单位一律不准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各项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零星小额收费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主管单位代收,主管单位事后应及时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处。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对于确需收费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原则,如实向财务处申报,由财务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核批。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校内收费票据的统一管理,健全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和保管等制度。各项校内收费必须使用财务处规定的票据,禁止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禁止私自印制、仿制、转借和代开票据。 第七条 各单位在财务收支管理中应当严格做到: (一)各项收费开具财务票据; (二)严禁自制自购票据收费; (三)严禁拖欠截流、公款私存、收入坐支。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服务性收入类型确定分成的比例,由主管单位与财务处签订分成协议。 (一)利用校园网、报告厅为学生提供上网、放映等服务活动的,学校按照其总收入的20%提成; (二)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的,学校按照其总收入的20%提成; (三)对外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学校按照其总收入的10%提成; (四)其他服务性收入,学校按照其总收入的15%提成。 科技成果转化分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刊征订、电信服务等商务活动中的代办劳务费由财务处列入各自账户;各种报名费、考务费、阅卷费、补办证件费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由财务处列入各自账户;招标活动出售标书收入、学报订户和稿件版面费收入及学生保险、图书、教材采购中的商务性返还款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中,学生保险、教材采购中的商务性返还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一律不得截留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享有本单位服务性和返还性收入的自主支配权。使用时要坚持集体研究、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实行行政“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中,学生活动费和学费收缴中按1%奖励教学院部的奖金可由党总支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机关处室、院直各单位应经处长(部长、主任等)办公会或处(部、室等)务会议研究,教学院部应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收支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至少通报一次。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自有账户资金时,要注意规范开支内容,改善支出结构,不得透支。主要支出项目可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劳务报酬、公务接待、职工福利等,支出的票据和内容应当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财务处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账户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资金收支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各单位账户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会同财务处对账户资金的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