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1997-09-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了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投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由上级政府部门、科学院、有关基金委员会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

(二)由其它委托、合作、协作单位或个人指定转拨给有关课题的经费。

(三)院科研基金。

(四)自筹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时间范围: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题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立题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二)支出类别:

1、课题涉及的调研、采集和收集材料(资料)费

2、科研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加工、维修费等。

3、测试研究的测试费。

4、科研必需的试验场所使用费、劳务费和协作费。

5、科研所需的差旅费。

6、参加国内与课题有密切联系的学术会议费、学术活动费。

7、科研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印刷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该课题的研究论文补贴费。

8、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失补偿费。

9、科研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所需费用。

10、科研管理费。

11、该课题的申报评审费。

第三条 科研管理费

(一)科研管理费的来源:

1、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不超过下达课题经费的10%)一次性提取,并由院财务部门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2、院科研基金。

(二)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科研管理人员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

2、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费。

第四条 院科研基金

(一)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院科研拨款、应用课题的偿还经费、课题的节支结余经费、强制结题或中止课题的剩余经费,以及其它合理的科研收入。

(二)院科研基金主要用于院内课题的立项、科研管理费的少量支出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偿使用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偿使用仅限于自然科学应用技术和应用开发技术研究项目。

(二)非本院下达的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项目(课题),经费的偿还比例按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由本院立项的自然科学应用技术和应用开发技术研究项目,根据项目(课题)的情况偿还比例的幅度为总经费的5%-15%。经费偿还的比例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时要具体标明。

(三)凡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标明为有偿使用的经费,其应偿还金额必须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偿还。科研经费有偿使用以该课题所余经费与应偿还经费的金额相等或接近时作为最后偿还期限。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科研借款。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该课题成员借款,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二)科研学术会议借款。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函。与课题无关的学术会议不得借支课题经费。科研学术会议借款除按《安徽农师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财字〔1997〕2号)审批外,还须领取《安徽农师院科研学术会议登记表》(会后报销时一并填好返交科研处备案)。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借款和支出金额,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1/3;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1/2。

(三)经费报销。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科研经费报销坚决执行"2+1"审核制度,即先由科研科长审核登记,经科研处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1、论文版面费的报销。课题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学术论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可以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按《关于科技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的规定》(财字〔1995〕第06号)报销,与课题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论文版面费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否则不予报销。

2、课题申报评审费的报销。科研课题申报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除发文单位有明确规定申报评审费由单位支付外,科研课题申报评审费应先由申请人垫付,通过评审确认立项的,在经费下达后可在本课题经费中冲销。未立项的,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其他科研课题经费中报销。

(四)向院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计划中需要的(建立基地、试验点、观察点、协作点)协作费、劳务费、补偿费等。须在年初做出计划,由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奖励与惩处

为鼓励节约,杜绝浪费,有必要根据课题的进行和完成情况对课题组采取奖励与惩处措施。

(一)立项奖励

为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课题、横向科研项目和企业协作课题,对一次性获资助2万元以上项目的主持人将给予适当的立项奖励。从该项目到位经费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项目承接人或主持人的劳务酬金,科研经费2-10万元提取1%,超过10万元提取5%。

(二)科研节支奖

1、发给节支奖的课题必须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的,以结题形式终结课题者不发给节支奖。

2、节支奖在鉴定通过当年发放。

3、节支经费如课题主持人愿转入新课题使用者,70%转入新课题,15%奖励给课题组,15%作为院科研基金。

4、如节余经费不愿转入新课题,则将其中50%奖励给课题组,50%转入院科研基金。

(三)惩处。科研课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科研处应中止或暂停该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并在以后两年内拒绝受理该课题主持人申报的各类科研课题。

1、课题下达后8个月未见行动,研究基地、设备、方案及研究人员不落实。

2、无充足理由不按计划进度要求进行或完成科研课题。

3、不接受或不配合科研课题检查,不及时填报规定的报表或年终总结。

4、挪用科研经费购买非科研用品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5、课题经费暂付款超过课题经费总数的50%,且借款时间已达到6个月。

6、经费使用过半,研究尚无着落,无添置设备、仪器。

7、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课题有偿使用经费的。

对中止课题的科研经费,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院科研基金。

第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