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关于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5-04-10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工作质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省属本科院校纪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纪委”是指学校二级学院纪委、机关纪委。

第三条 落实二级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坚持守土有责、责任明晰、责权对等、失责必究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二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及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同级党委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事项,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督促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廉洁教育。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大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力度,切实防止党员干部身上保留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在适当范围通报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师德师风的典型问题。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务公开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协助本单位党委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四)严格纪律检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对本单位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职称评审、师德师风、基建维修、招标采购、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评先评优、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纪律监督。加强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肃执纪问责。在学校纪委指导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配合学校纪委对所在单位信访、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

(六)推进制度建设。协助同级党委结合实际加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机制建设,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三章 履责方式

第五条 开展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就落实政治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工作经常性与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与本单位科级干部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

第六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研究重要事项的会议,出席或列席下一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跟进所在单位关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对巡视巡察、审计整改以及查找的廉政风险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二级纪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工作一次,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请示报告,接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严肃民主生活会制度。二级纪委书记要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本单位接受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作出深刻检查。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严把党员干部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按要求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回复报送学校纪委。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 加强组织领导。二级纪委坚持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建立学习培训、沟通交流、座谈研讨、调研分析等机制,帮助二级纪委解决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 加强学习培训。学校纪委通过召开二级纪委季度工作例会集中研讨、教育培训,抽调二级纪委纪检干部参与信访调查、执纪审查、校内巡察等工作,增强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二级纪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纪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 加强条件保障。二级党委要支持二级纪委独立开展工作。每半年听取二级纪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视纪检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纪委委员,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监督缺位、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学校纪委交办或同级党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布置、不督促落实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甚至拒不办理的。

(二)对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不按规定如实向学校纪委报告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四)配合执纪审查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甚至干扰阻碍上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

(五)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或教师发生的违纪违规和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不纠正、不调查、不处理、不上报的。

(六)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在二级党组织中设有纪检委员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