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人员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日期:2026年11月05日 11:19 单位:财务处 作者:汤文成 王伟】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便于各单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校外人员劳务费,是指学校向非本单位职工(校外自然人)支付的各类劳务报酬。凡向校外自然人支付下列劳务报酬,均须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评审费: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评审、赛事评审、职称评审等评审劳务;

讲座费、授课费、讲课费:校外专家来校讲座、授课、作报告等劳务;

咨询费:校外人员提供专业咨询、顾问服务的劳务;

鉴定费、鉴证费:资产评估、检验检测、鉴定等劳务;

翻译费:笔译、口译等翻译劳务;

稿费(稿酬):约稿、审稿、组稿等稿酬性质劳务;

设计费、制作费:版面设计、课件制作、节目编排等劳务。

二、增值税起征点、税率及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起征点

起征点为单次(日)1000元。

当次(日)支付金额不足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当次(日)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

重点关注:学校各学院(部门)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提示: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1000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减除基数为800元(详见“三、个人所得税”),两者不可混淆。

(二)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为3%,现减按1%执行(现行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含税)÷(1+1%)×1%。

(三)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凤阳县):增值税额×5%×50%(现行政策减半征收,2027年12月31日截止);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发放地点为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减半优惠同样适用。

三、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扣除已缴附加税费后的收入额作为预扣预缴计税依据,按以下方式计算:

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20%;

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预扣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预扣率(适用劳务报酬预扣率表,20%~40%)。

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月同一自然人发放金额合并累计计算预缴税费,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财务系统计税)。

四、常见发放金额扣税举例

以下举例按凤阳县(县、市有区别)口径测算,并假设该自然人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1:含税劳务费800元

1. 增值税=0元(未达起征点);

2. 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元;

4. 预扣个人所得税=0元;

5. 实际发放金额=800元。

例2:含税劳务费1500元

1. 增值税=1500÷(1+1%)×1%=14.85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14.85×5%×50%=0.37元;

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元;

4. 预扣个人所得税=(1500-14.85-0.37-800)×20%=136.96元;

5. 实际发放金额=1500-14.85-0.37-136.96=1347.82元。

例3:含税劳务费2400元

1. 增值税=2400÷(1+1%)×1%=23.76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23.76×5%×50%=0.59元;

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元;

4. 预扣个人所得税=(2400-23.76-0.59-800)×20%=315.13元;

5. 实际发放金额=2400-23.76-0.59-315.13=2060.52元。

常见发放金额扣税测算汇总表

含税金额

增值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预扣

个人所得税

实际发放

金额

800

0

0

0

0

800.00

1500

14.85

0.37

0

136.96

1347.82

2400

23.76

0.59

0

315.13

2060.52

说明:学校各学院(部门)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则按照当月同一自然人发放金额累计计算预缴税费(由财务系统计税)。上述举例仅用于演示计税口径,实际扣缴以财务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财务处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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