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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互联网群组和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作者: 点击:[]

    党办〔2017〕20号


    各单位、各部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互联网群组和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保证学校各二级机构管理下的公众账号、微信群、QQ群、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的使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两个《规定》的学习引导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师生尤其是群组建立者、管理员以及公众号运营人员学习两个《规定》,熟悉掌握其内容、要求,吃透精神,坚持正确导向,共同促进互联网群组和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二、严格落实两个《规定》的具体要求

    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各类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等,以及在花椒、知乎等直播互动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新闻审核,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三、建立完善申报备案制度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微信、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公众号的统计报备。请各单位(部门)根据本部门对外的互联网社交传媒工具的类型、账号等使用情况,填写《学校二级机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申报备案表》,于11月15日前报至党委宣传部备案。新申请公众号须按学校二级机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申报备案流程申请。

    附件:

    1.《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学校二级机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申报备案表》

    4.学校二级机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申报备案流程


    党委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 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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