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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收支活动中票据使用事宜的通知

关于财务收支活动中票据使用事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票据使用,现根据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就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现使用的票据主要有财政票据和《安徽科技学院统一收款收据》。收取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对外收取的暂收代收款项分别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校内结算一律使用《安徽科技学院统一收款收据》,

二、暂收款项为学校暂时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退还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代收款项为学校代为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教材费、学生公寓用品费等。学校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经营性收费,必须开具税票。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其收费行为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等。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业务培训以外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展览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四、学校教职工支付版面费因属于涉税资金,应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