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务动态 >> 正文
2019年7月份工资发放说明(附:新税法下每月扣税说明)

2019年7月份工资数据已处理完毕并送交银行,各位教职工可于近日查收本人工资。需重点说明的事项如下:

(后附:关于教职工每月个税扣缴的说明)

一、调整教职工2019年7月-2020年6月蚌埠社保缴费基数。(人劳函﹝2019﹞068号)。

二、按照转档读博工资管理办法,变更脱产读博人员蚌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人劳函﹝2019﹞069号)。

三、2018年新进21名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经考核按期转正。自2019年7月起按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核发工资,并补发2019年6月份应兑现工资差额。(人劳函﹝2019﹞071号)。

四、2019年新进的29位教职工报到手续已办理完毕,自本月予以起薪(人劳函﹝2019﹞072号)。

五、兑现我校6位已取得博士学位教师的博士津贴,并补发6月份应兑现未付金额。(人劳函﹝2019﹞073号)

六、代发工资外收入

1.代发人事处“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复赛工作人员劳务费”和“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决赛工作人员劳务费”。

2.代发教学督导办公室“2019年6月份督导劳务费”。

3.代发继续教育学院2019年1-6月教师授课酬金。

4.代发教务处“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奖励”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劳务费”。

5.代发团委“茶文化大赛校内选拔劳务费”、“五四表彰PPT汇报评委劳务费”和“讯飞杯诗文朗诵校内选拔专家劳务费”。

6.代发研究生处“研究生复试命题阅卷面试工作人员劳务费”。

7.代发创新创业学院“三创赛初选评委劳务费”。


【关于教职工每月个税扣缴的说明】

近期,还有不少老师询问关于扣税的问题,财务处已于2019年2月份在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了说明。但鉴于许多老师仍不理解,特在此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自2019年1月,国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以往按月缴纳个税不同,2019年新个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度综合计税,同时也确定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扣缴方法为累计预扣预缴法。

累计预扣,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以前,不少老师估计都碰到过类似情况:当月工资中如果有大额补发的工资或工资外收入,就会导致当月个税大幅增加。然而这种情况在2019年后就不存在了,也不用担心当月的个税增加会导致全年税额的增加。

因为与以前按月计税不同,新个税法采取了按年纳税,也即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年度综合所得)一旦确定,全年应缴纳的个税也就确定了。也就是说,某个月税额多少,最终都不会影响全年纳税总额。年度终了时,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详情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540/content.html)

举例说明:

例1:假设李教授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以前三个月为例,学校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每月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 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张老师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