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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7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动物科学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动办字2010〕19

实验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教务处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动物科学系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动办字[2000]10号)进行修订。

一、实验仪器设备的组织管理

1、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2、各实验室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

1、各实验室因教学、科研的需要,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避免重复购置。

2、购置价值在一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交实验中心购置;购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提交可行性报告,由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论证,再报学院和实验中心进行审核。

3、实验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商、可代用或通用的仪器名称和规格等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误购,造成经济损失。

三、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1、凡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帐、制卡。

2、验收的基本要求: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

3、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学院和实验中心。

四、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对实验仪器设备要精心维护,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

2、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拆改,确有必要时,需报学院和实验中心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五、实验仪器设备的建档、立卡、登记

1、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严格进行登记,填写《实验仪器设备登记表》和《低值易耗品登记表》。

2、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帐卡,一式三份,一份存实验中心,一份存学校国有资产办公室(国资办),一份随实验仪器设备存实验室。实验室每年要与国资办、实验中心进行核对,要求帐、卡、物三者相符。

六、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

1、实验仪器设备是学院公有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使用效力,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2、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必须填写使用时间、实验内容及仪器设备性能情况等。

3、实验室管理人员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等)必须进行物资移交,经学院分管领导认可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实验室和个人未经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转让,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卫

1、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保证实验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正常使用。

2、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固定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健全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要求。

3、凡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向学院和实验中心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则要从重处罚。

八、实验仪器设备的报损

1、报损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损手续。

2、确认无法维修和使用的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填写报损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核实后,报学院和实验中心审批。

3实验室不得擅自报损。报损后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再供教学和科研使用。

九、实验仪器设备的有偿服务

1、为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的同时,可积极开展有偿科技和社会服务。

2、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院或实验中心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各项服务活动。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动办字[2000]10号《动物科学系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